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也有制度成效方面的。
综上所述,立法、执法、释法、修法、守法和治法,构成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因此,国王或任何其他公职,代表国家或以国家(国王)的名义行事,都必须指出他的权力的法律根据。
良好的守法理念需要有良好的教育,需要有历史传统,需要有内在的自我规约,也需要有监管有效的舆论。只要有权,没有法律可以造出一条法律来。如果法律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就必然象过时的机器一样被淘汰。余论:法治既维护自由,又确保平等与人治思想相对,法治思想是一种古代思想。这说明共产主义者承认法律的修订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在我看来,美国的各种各样地方性法律,就是把公民的永久无法满足的野心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使同样的一些可能破坏国家的民主激情转化为对地方造福的激情。共产主义理论家强调,资产阶级十分自傲,认为有了一整套的诉讼审级,就可以保证完全公正的判决和把判决的错误减少到最低限度。即使在花瓶里也要插一枝带刺的玫瑰 郭:目前很多学者都在探讨司法独立的问题,您这么多年来实践思考的体会是什么? 张:其实不要太高估我,我早先也是政府的驯顺工具,一颗螺丝钉,党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当时我作江青的辩护律师,也不是自己的选择,完全是组织的安排,可能是他们觉得江青这个人太厉害,要找一个能对付她的人(笑)。
但我个人认为以中立的法律专家的身份搞专家论证这些年有些搞得太杂了。他不是一个非常高雅的人,据朋友回忆他在餐桌上象中西部农民一样爱说黄段子。也许是因为他几十年来为无数素不相识的人的命运奔波,却从来避免对自己的宣传,包括著名记者卢跃刚曾多次表示希望为他写一本传记,都被他婉言拒绝。解放以后我就当了法官,再后来就当了律师,也算命中注定。
他因为婚外恋和第一任妻子离婚以后,有很多的女朋友,一次丹诺相约和朋友去参加生日派对,出发前朋友却找不到他,后来在阳台上找到了他时,他坐在一张低低的椅子里,周围至少有20个各种年纪的女人。至于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这是一篇大文章,从两面相互影响的密切来看,我只想说一句别相互腐蚀,如果不能及时清楚我们队伍中的败类,无疑会败了我们的队伍。
说到底是心虚,作小动作。欧文.斯通给他写的传记里,第一句话是这样描述的。面对此景,我尽管未患神经衰弱,也不免想到何时自己也会陪郑君入狱,这就是一种恐惧。这样的社会不是靠公民的认同,而是靠暴力为后盾的威严来统治是非常可怕的。
结辩中他不仅是在为这十二个黑人辩护,而是为美国黑人的不公正遭遇申诉,他回溯历史和人类种族的进步,追溯人类心理中恐惧和偏见的发展。他为因在白人舍区安家而遭到暴徒围攻,于是开枪自卫,在人群中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的十二名黑人辩护,那次结辩竟然用了整整八个小时,拥挤的法庭中站满了,以至于有人因为疲劳甚至昏了过去。我相信丹诺除了同情心以外也有有很强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公众的喝采是他最有效的兴奋剂,他总是做弱者的代言,每当有个人权力遭到侵犯,他就拿起长矛光荣地扮演斗士的角色。当时培养外交官的学校只有国民党的中央政治大学,那是国民党的中央党校,里面的学生一毕业就是县级干部,多数当了党棍,当时一些热血青年都是不甘当党棍的,我只好另选专业,由于外交和外文、法律接近,有人介绍我说北京的朝阳法学院不错,就学了法律。
有人认为十几亿人有饭吃,就证明人权状况良好,那么奴隶社会的奴隶,有了饭吃,得了生存,是否就有了人权?用不着再求解放了?而且我们有过几年之内饿死几千万人的记录,我们把它归咎与自然灾害,我常想如果他们有了足够的人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生存,那么这种惨剧是否可以避免。一个公民不能免于恐惧的国家,只会培养寻租和投机,不会有真正的安居乐业。
而在同行中,这位见证并参与了整个共和国法制发展历程的老人,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我们都希望大家把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好,我们的前景肯定会越来越光明,这样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个人也就逐步大起来了,你说是么? 郭:和张老聊得真畅快,如果定期一起坐坐,一定大有受益。
我不知道美国都选了一批什么样的人当法官,似乎他们颇有妇人之仁。那么过了此时此刻呢?他没说,也不方便说。另一方面社会上不公道的事情实在太多了,律师才算老几啊?要管也管不过来,您如何看这样的态度? 张:我们国家是有人把现在的中国律师称作花瓶,我想不是全无道理。我参加得那些案子法庭辩论有些也很激烈,有时候公诉人急得都拍桌子,当然他不敢跟我拍桌子,我不好对付(笑),但他往往以据高临下的姿态训斥跟我一起的年轻律师,这我也不答应。我反问他,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当事人需要你的帮助,如果你是一个正直的律师,你该怎么办,你接还是不接?他们楞了半天说不出一句话来,后在再也没来找过我1951年,当受害妇女在法庭上自诉该纳粹官员杀人时,被告辩称纳粹德国于1945年3月曾颁布紧急命令,规定每一位德国武装人员,对于逃犯都有不经审判当场击毙的义务,他之所以枪杀自诉人之夫,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乃依法行事,而西德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认为紧急命令已与正义相悖,不再是法律,仍然对被告定罪处罚。
但是若某一规则明显违背我们这个社会所共同遵守的道德底线,那么严格执行这一规则的人要为其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李丽云案中,医生所谓一切均依法行事的辩护理由也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退一步讲,即使家属在事发时缺少应有的理智或蓄意谋害患者并不构成三十三条第三项的其他特殊情况,这也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机械地适用三十三条第二项。本条实际上由三项组成,第一项规定了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原则,即在大多数情形下,给病人实施手术应得到患者与家属的双重同意。
当人们用居高临下的语气说肖志军具有农民的愚昧、狡猾和不负责任时,他们忘了他们自己和这些居住在城里的医生们也一样无知、犬儒、冷漠和推卸责任,这些道貌岸然的医生与长相猥琐的肖本质上是一种类型的人。本案中医生所表现的道德水准更不能令人认同,虽然从法学的角度,要求人人都是圣徒既不现实也不合理,但作为一个人应当遵循最起码的底线道德,应符合社会对其的最低期待。
第二项在逻辑上和第一项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在遇到病人无法同意这种特殊情况时,自应适用第二项,只由家属同意并签字即可手术。是什么样的教育使他们如此麻木不仁、愚昧无知又盲目自信,十足像一具具没有灵魂的机器。该条第三项又是针对该条第二项所做出的特别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又无病人家属在场的情形下,应当适用第三项,医院可以自行决定实施医疗,但我们注意到第三项实际上是由两部分组成,后半句使用了其他特殊情形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究其目的乃在于授予医院灵活地根据现实中各种复杂的情形而自行决定医疗方案的裁量权。医院在这个事件中似乎做得温情脉脉,没有钱也给诊治,在死者未婚夫肖志军拒不签字时苦口婆心地去劝说,但所有的这一切都不能掩盖其符合程序地逃避责任的虚伪。
在这个处处提倡法治的时代,医院的辩称似乎无懈可击,但笔者却本能地感到冰冷、失望甚至毛骨悚然,恍惚间不禁想到了二战后对纳粹德国军警的审判,医生的人格、心态、口气与那些辩称自己只是严格执行政府当局法令的纳粹军警何其相像。从本案的情形来看,我们找不到医生适用三十三条第二项任何可信的理由。
因此,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医院在此事件中应当自行决定对孕妇实施手术,医院在此事件中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而不是如医院所称的他们只是依法行事。难道这句话真能使看着两个鲜活的生命消逝而见死不救的医生免责吗?我们应先对医院据以推卸其责任的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加以解读,毕竟医生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是一个部门法问题,该条这样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而本案中医生为了规避手术失败后遭病人家属索赔成功的小概率事件而坐视两条人命的消逝无疑是违背社会对医生的最低期待的,毕竟人命关天 ,在人命面前,个人的小小得失应当让步。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任何一个在通常情形下合理的规则若将其适用到极致,都会产生违反正义的恶果。医疗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应是促使医院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根据法律的目的解释方法,这里的其它特殊情形应解释为包括家属或关系人精神不正常或事发时缺少应有的理智的情形。作为一个法学教师,令笔者痛心疾首的是,在这个事件当中,卫生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以及许多法学学者均只知道机械地适用法律,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尚停留法官是自动适用法律的机器,不可作任何价值判断这一19世纪的法学教条阶段,对20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法学方法论似乎闻所未闻。诚然,为维护法律的确定性,避免用众口不一的善恶标准来规范人的行为,我们有必要坚持恶法亦法这一原则,只要某一规则没有恶到极致,也就是说若该规则尚有其合理性,符合一部分人的价值观,执法人员和公民均无权不遵守之。
当然,在大多数情形下,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是合理的,因为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应由本人自己选择是否承担医疗手术所固有的风险,在病人因神志不清本身无法做出有意义的选择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她或他愿意将这一选择的权利交给他的亲人。按照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只有病人家属签字后,我们才能实施手术,这件事是病人家属不肯签字导致的,所以我们不承担责任。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1945年,有位纳粹官员得知一位妇女和其丈夫在家中藏匿犹太人,于是将该犹太人逮捕,其丈夫见状试图逃走,被该名纳粹官员当场击毙。
但法谚有云:法之极,恶之极。李丽云母子两条生命的离去,如果能使国人暂时停止对世俗名利无穷无尽的追求,能使国人反思一下自己的灵魂,开始寻找那已渐渐消逝的精神家园,李丽云母子或许会在天国里微笑,逝者安息吧!黎楚文 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12月13日于长沙 进入专题: 法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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